法規名稱: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按年租金或出售價額繳納百分之三
  之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於租購案核准時,無息抵充應繳之租金、擔保金或價款;未
  經核准時,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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