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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申請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按年租金或出售價額繳納百分之三 之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於租購案核准時,無息抵充應繳之租金、擔保金或價款;未 經核准時,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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