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提具申請書、開發計畫書及相關資料。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概況。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
  三、風險評估及因應對策。
  四、計畫執行查核點說明及經費需求。
  前條第二項之公司須於審議委員會決審前,檢具智慧財產評價服務機構
  之智慧財產評價證明文件併同財務審查資料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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