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作,應由雙方當事人,會同向經濟部申請,並附具左列各件: 一、技術人為華僑者,應具僑務委員會之華僑證明文件;技術人為外國 人者,應具其本國官署之國籍證明文件;其委託他人代理者,應附 本人之授權書。 二、技術合作契約書。 三、技術合作人之營運狀況及合作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