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合作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8月02日

條文關聯

  技術合作,應由雙方當事人,會同向經濟部申請,並附具左列各件:
  一、技術人為華僑者,應具僑務委員會之華僑證明文件;技術人為外國
      人者,應具其本國官署之國籍證明文件;其委託他人代理者,應附
      本人之授權書。
  二、技術合作契約書。
  三、技術合作人之營運狀況及合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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