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於投資案核准後,經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通知核配租購建築物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按核配面積簽訂租、購契約;逾期未完成簽約手續者,
該建築物不再保留,預約金不予退還。
前項所定期限,申請人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最長不得逾六十日。
申請人因故申請換租購同一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如屬承租者,應於租
賃契約簽訂前,以書面提出;如屬承購者,應於發給所有權移轉同意函前
,以書面提出,均以一次為限。
前項換租購後,租售價金增減部分,應補繳或退還預約金之差額。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
理由同第二條修正說明。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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