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法定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及定量包裝商品之抽測,除由度量衡專責機
  關執行外,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辦理。
  前項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與評鑑、監督考核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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