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申請檢定,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檢定費、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
及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向檢定機關(構)辦理;
必要時,檢定機關(構)得另通知檢附相關文件。但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
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及簽章。但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之案件得免簽章。
二、度量衡業許可執照號碼。但申請人非屬度量衡業者免填。
三、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名稱、數量及內容。
〔立法理由〕
配合政府實施電子化及無紙化政策,申請人得線上申請檢定案件,因申請
人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際網路申辦帳號密碼時文件具簽章,並於取得
帳號密碼始得線上申請案件。為利推動電子化,適時放寬申請人簽章規定
,爰新增經由網際網路申辦之案件得免簽章之規定。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