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標準檢驗局得視監視員之工作績效,依下列規定酌給獎金或獎品予以獎勵
:
一、反映應施檢驗商品案件經調查為有效件數者,酌給獎金。獎金之計算
    以年度預算除以有效件數之商數,並計算至十位數,個位數無條件捨
    去。計算後每件獎金如超過新臺幣三百元,以新臺幣三百元為上限,
    獎金總額每年每人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
二、反映商品標示案件經移轉成案者,酌給獎品獎勵。
前項有效件數,指依商品檢驗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三款封存者。
〔立法理由〕
一、因年度預算經費有限,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得依預算經費調控獎金之
    發放額度,且每件獎金上限為新臺幣三百元。
二、考量預算經費有限,加成獎金之計算較複雜,並難以精確估算有效控
    管經費,故不另發給加成獎金,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三、第一項第三款移列修正條文第一項第  二款。
四、配合加成獎金之規定已刪除,併予刪除第二項關於有效件數率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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