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所得拒絕受理該微生物之寄存:
一、未依第二條之規定提出申請寄存者。
二、不屬第三條所規定之微生物。
三、未依第四條之規定提出適當型式及必要數量之微生物者。
四、未依第五條之規定提出必要之相關文件者。
五、國家相關主管單位及法令管制之微生物。但經特許者不在此限。
六、該微生物已有明顯的退化、污染或不能存活,或依科學理由,無法
接受此微生物之寄存者。
七、其他不符合專利微生物寄存之相關規定者。
本所依前項規定拒絕受理寄存時,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寄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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