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專利微生物寄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所得拒絕受理該微生物之寄存:
  一、未依第二條之規定提出申請寄存者。
  二、不屬第三條所規定之微生物。
  三、未依第四條之規定提出適當型式及必要數量之微生物者。
  四、未依第五條之規定提出必要之相關文件者。
  五、國家相關主管單位及法令管制之微生物。但經特許者不在此限。
  六、該微生物已有明顯的退化、污染或不能存活,或依科學理由,無法
      接受此微生物之寄存者。
  七、其他不符合專利微生物寄存之相關規定者。
  本所依前項規定拒絕受理寄存時,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寄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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