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集管團體之發起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破產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三、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受
    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
    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其為法人,曾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
    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逾二年。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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