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公益活動於同日在同一場所舉辦數場者,除第一場外,其餘場次各應支
  付之報酬總額免除二分之一;其係於各地區巡迴舉辦者,除第一場外,
  其餘場次各應支付之報酬總額免除百分之二十。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