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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公益活動於同日在同一場所舉辦數場者,除第一場外,其餘場次各應支 付之報酬總額免除二分之一;其係於各地區巡迴舉辦者,除第一場外, 其餘場次各應支付之報酬總額免除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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