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司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26日

條文關聯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
  二、受查核報表名稱及所屬日期。
  三、受查核公司名稱及公司統一編號。但申請設立者免填公司統一編號
      。
  四、會計師之查核範圍及意見。
  五、會計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簽章。
  六、查核簽證日期。
  七、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
  會計師對應行查核事項,應備具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查核簽證日期,係指查核工作完成之日。但簽證應於
  資產負債表結帳之翌日起金融機關當日營業終止時,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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