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 二、受查核報表名稱及所屬日期。 三、受查核公司名稱及公司統一編號。但申請設立者免填公司統一編號 。 四、會計師之查核範圍及意見。 五、會計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簽章。 六、查核簽證日期。 七、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 會計師對應行查核事項,應備具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查核簽證日期,係指查核工作完成之日。但簽證應於 資產負債表結帳之翌日起金融機關當日營業終止時,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