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66年11月08日

條文關聯

  依第四條規定標準,應提存之平準基金,於每批外銷糖款辦理結匯時,
  由結匯銀行折合新臺幣,逕行扣解平準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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