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66年11月0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66年11月8日總統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刊總統府公報第3275號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國營經濟事業

法規異動

修正

  平準基金以臺糖公司臺灣港口交貨外銷售價每公噸美金二百五十元為起
  提點,依左列提存級距及提存率提存之。
  一、售價在美金二百五十元以上至三百五十元時,其超過二百五十元部
      分,提存百分之二十。
  二、售價在美金三百五十元以上至四百五十元時,其超過三百五十元部
      分,提存百分之三十。
  三、售價在美金四百五十元以上至七百五十元時,其超過四百五十元部
      分,提存百分之四十。
  四、售價在美金七百五十元以下時,其超過七百五十元部分,一律提存
      百分之五十。
  前項起提點,行政院得衡酌國際糖價、基金餘絀、蔗農收益及臺糖公司
  生產成本等因素,於最低每公噸美金二百五十元,最高每公噸四百五十
  元之範圍內調整之。
  行政院依前項規定調整起提點時,除應按起提點所調整之比率,調整提
  存級距及提存率所據之金額外,其餘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