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部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拓展商圈、街區店家、中小企業商機之優
化措施如下:
一、補助商圈提升美學,營造優美環境。
二、補助街區店家營造低碳化及智慧化商業環境。
三、輔導商圈與中小企業發展低碳商品及綠色旅遊體驗。
四、輔導商圈、街區店家及中小企業建立低碳優質商品之多元展售管道,
    或辦理行銷活動。
五、辦理商圈與中小企業低碳遊程及商品設計競賽。
前項所稱街區店家,指經常僱用員工數九人以下之事業。
第一項第一款補助金額之上限,每案為新臺幣五十萬元;第二款補助金額
之上限,每案為新臺幣五萬元。
第一項措施之申請資格、文件、程序、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
另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所稱商圈,指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本部者,補助對象
    係為於上述商圈依人民團體法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治條例核
    准立案,且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函報本部之商圈組織,合先敘
    明。
二、第一項明定拓展商圈、街區店家、中小企業商機之優化措施:
    (一)以商圈美學營造之補助措施,鼓勵商圈營造優美環境,提供友
          善服務,活絡商圈經濟,帶動消費人潮,爰為第一款規定。
    (二)擇定全國商業聚集街區,補助街區店家節能減碳作為及導入簡
          易數位工具,協助街區店家升級轉型,爰為第二款規定。
    (三)為建構商圈與中小企業低碳化之典範模式,協助發展低碳商品
          及綠色旅遊體驗之輔導措施,爰為第三款規定。
    (四)協助商圈、街區店家及中小企業建立多元銷售管道之輔導措施
          ,以促進低碳優質商品之展售,開拓其潛在市場商機,爰為第
          四款規定。
    (五)利用辦理低碳遊程與商品設計競賽之輔導措施,協助商圈及中
          小企業打造綠色旅遊體驗遊程,並促進商品設計及社群推廣,
          爰為第五款規定。
三、第二項明定街區店家之定義。
四、第三項明定商圈及街區店家補助金額之上限。
五、第四項明定第一項措施之申請資格、文件、程序、審查作業及其他相
    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