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4月14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12510093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9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中小企業

立法總說明

近年來,全球景氣深受疫情、俄烏戰爭、高通膨壓力以及歐美升息等因素
而下滑,造成消費需求減緩,國際品牌商及國內產業鏈持續進行庫存調整
,國內業者(特別是中小企業)面臨訂單減少、庫存升高等經濟衝擊,以
及淨零轉型、永續經營之迫切性,政府須提出因應對策以提振景氣,為長
期競爭力打底,爰依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
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授權,就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
轉型相關事項,訂定「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委任或委託行使公權力事項。(第二條)
二、本條例第三條第五款所定產業之範圍、適用本辦法之事業及中小企業
    之定義。(第三條)
三、強化產業與中小企業經濟韌性及競爭力,得推動之措施及方式。(第
    四條)
四、產業與中小企業升級轉型、人才培訓、基礎設施優化等措施之具體內
    容及相關規定。(第五條至第十條)
五、為推動資金協助措施,得提供中小企業於低碳化與智慧化轉型、基礎
    設施優化之貸款協助,或提供中小企業及僅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疫
    後振興所需之貸款協助。(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
六、推動措施之計畫執行成效應專案列管及考核。(第十六條)
七、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辦法之獎勵或補助。(第十七條)
八、不予獎勵或補助及得撤銷或廢止獎勵或補助,並追回款項之事由。(
    第十八條)

法規異動

訂定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