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公司依本辦法辦理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重置及維修,車輛之購置及
維修,所需計畫經費應由臺鐵公司循公共建設計畫審議及預算編列程序,
向交通部提出申請。其中建設、重置與購置屬自償性且可歸屬於臺鐵公司
部分,由臺鐵公司負擔之;屬非自償部分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各類計畫,臺鐵公司應確實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
要點規定,並依交通部所定時限前詳實完整提出計畫。其中自償性經費之
計算,應依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
交通部為辦理計畫審議作業,得另定審議作業要點。
有影響行車安全必須立即修復之情形者,由臺鐵公司依預算法規定專案報
請行政院同意先行辦理並補辦預算,所需經費由臺鐵公司支應。
前項情形,臺鐵公司應依第二項前段程序辦理,於核定後納編交通部以後
年度預算撥補。
〔立法理由〕 一、臺鐵公司依本辦法執行建設、重置、購置及維修等計畫之屬性屬公共
建設計畫範疇,故應循相關計畫及預算程序辦理,爰於第一項規定臺
鐵公司之申請方式及相關經費之負擔原則。其中第一項所稱基礎設施
及車輛之維修,其基準依本辦法第五條規範。
二、第二項規定臺鐵公司辦理計畫時應確實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
案計畫編審要點、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等規定辦理,修
正計畫時亦同。
三、鑒於臺鐵公司提出計畫經費之申請後,交通部尚須就其計畫之必要性
與經費之合理性為審查,爰於第三項規定交通部為辦理計畫審議作業
,得另定審議作業要點,俾以順利執行。
四、考量臺鐵公司於營運時如遇有天災地變或其他突發情事致影響行車安
全,有緊急維修之必要者,無法依一般程序先行申請預算後再行支應
,爰於第四項規定,臺鐵公司遇有須緊急修復狀況,應先專案報請行
政院同意後先行修繕,其所需經費由臺鐵公司先行支應。
五、為確實評估責任歸屬,爰於第五項規定臺鐵公司依第四項規定辦理緊
急修繕後,仍應於事後循正常程序完成該等修繕計畫之評估審議,據
以編列預算後再行撥補臺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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