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執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2500771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 ,自113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鐵路

立法總說明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十一年六
月二十二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一000五0七三一號令制定公布,
為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能企業化經營,提高經
營效能及競爭力,並促進鐵路事業健全發展,提供安全、舒適及便利之優
質大眾鐵路運輸服務,交通部爰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授權,就補
助經費及執行作業相關事項,擬具執行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鐵
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辦法,共計十一條,其要點如
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臺鐵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定義及範圍。(第二條)
三、臺鐵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建設之執行權責劃分。(第三條)
四、鐵路基礎設施重置之要件及應踐行之程序。(第四條)
五、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維修範圍之適用基準。(第五條)
六、臺鐵公司辦理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重置及維修,車輛之購置及維修
    所需計畫經費之提出及審議程序。(第六條)
七、禁止重複申請補貼。(第七條)
八、臺鐵公司受補貼經費之核銷方式。(第八條)
九、臺鐵公司應建置財產管理查詢電子系統及建置期程(第九條)
十、交通部對臺鐵公司受補助事項之相關督導與查核機制。(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訂定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