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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使用停車位者,應將停車位識別證明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 核檢驗。 未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並不得占用停車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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