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範圍為附件一所劃定之範圍。
前項禁建範圍內,除建造其他捷運設施、連通設施、開發建築物或依第二
十二條規定所為之修繕、修改或拆除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建築物之建造。
二、工程設施之構築。
三、廣告物之設置。
四、障礙物之堆置。
五、土地開挖行為。
六、其他足以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之工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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