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申請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06日

條文關聯

  申請辦理展品輸入時,應依關稅法及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規定,向
  海關提供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其依限全數運出臺灣地區時,由海
  關退還保證金或解除授信機構保證責任。逾期由海關將保證金抵繳或由
  授信機構代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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