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申請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電信總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事業計畫書。
  三、專業技術人員聘任及學歷證明書。
  四、自然人附送身分證明文件;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商號附送其營業證
      照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之名稱及住所:其為法人者,並記載主事務所及其代表人之姓
      名、住所。
  二、營業項目。
  三、營業區域。
  四、通訊型態。
  五、電信設備概況。
  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業務種類及其業務簡介,內容含營業區域、使用者設備及使用
      者接入方式。
  二、系統設備概況,含系統架構圖、機房設備接續圖、責任分界點及機
      房設備明細表。
  三、預定開始營業日。
  四、最近年度決算書表: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盈虧撥補表、現金
      流量表、財務報表註釋及會計師查核報告。但籌設中公司得免附。
  五、申請經營業務所需資金來源及運用。
  六、申請經營業務未來三年營運量及收支預計。
  七、與國外加值業連線者,應附雙方協定書影本,協定書內容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雙方約定提供之業務種類。
  (二)國際電路兩端設置地點。
  (三)有效期間或終止條款。
  (四)其他權利義務關係。
  八、申請經營分封交換數據通信業務者,應附編碼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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