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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執行之船舶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等, 於船舶法第三章船舶檢查及船舶檢查規則第三條已有規範,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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