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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航空貨運站發現倉儲貨物損壞或短少時,應儘可能保持現場,以憑調查 處理,遇有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時,為避免貨物損失,得先將倉儲貨物 之一部或全部予以搬移,並隨即通知有關貨主或運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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