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相關資料及其所提供之檢舉資料,應予保
密。
載有檢舉人真實身分之談話紀錄或文書原本,應另行製作卷面封存之。其
他文書足以顯示檢舉人之身分者,亦同。
第一項之檢舉人之身分相關資料及其所提供之檢舉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不得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取得及閱覽。
〔立法理由〕
一、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四項已規定「主管機關為第二項查證時,對
    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爰配合於第一項規定檢舉人之身分相關資
    料,及其所提供之檢舉資料,受理檢舉機關有保密義務。
二、就第一項規定所稱身分相關資料範圍,應包括可識別身分之相關資料
    。為明確其保密之義務內容,爰於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其保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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