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管理會
(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部出任當然委員三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二人,一人
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
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聘兼之。
前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期最長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有關機關或民間團
體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補
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管理實需,修正第一項本會委員之組成,後段有關委員性別比
    例之規定則移列至第三項。
二、增訂第二項有關委員之組成比例。
三、增訂第三項有關委員之性別比例,由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規定修正移
    列。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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