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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對投資之民營事業於會商或會議時,以合法方式提出之臨時動態,公股 代表應就維護公股權益立場,提出適當主張,並將會商或會議結果於事 後由參加投資之國營事業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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