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除受領之機密文書資料,依照原定機密等級區分外,本局自創之機密資
  料,其機密等級區分之鑑定與標準訂定如左:
  一、「絕對機密」:具有最高機密性之資料,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
      受到嚴重之損害者屬之。
  二、「極機密」:機密事項洩漏後,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有利於外國者
      屬之。
  三、「機密」:機密事項洩漏後,足以損害國家利益或政府之威信,或
      有利於外國者屬之。
  四、「密」:機密事項洩漏後,對於本局某項業務之推行遭受不利影響
      者屬之。
  同一文書資料內,如有數種不同之機密等級時,應以其中最高之機密等
  級為訂定之標準。又前項等級區分,應謹慎使用,毋須保密事項,不得
  區分機密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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