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輸入第二條第一款電影片,其每部之複製片(拷貝),情節應相同;情節
不同者,應勒令全部退運。但僅寬度、型式不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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