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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由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各小組會議 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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