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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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集思廣益,加強藥物之管理,促進國
  民健康,特依本署組織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設置藥物審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

  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藥物法規及標準之研究事項。
  二、關於藥物供應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藥物試驗技術之研究及輔導事項。
  四、關於藥物查驗許可之審議事項。
  五、藥物藥物安全及管制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藥事糾紛案件之審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藥物管理之審議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二人,任期一年,由署長就醫
  藥衛生專家與本署及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高級人員中聘任之。

  本會為配合及襄助藥政主管單位推行工作起見,得設置五至七個工作小
  組,每小組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並各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均就本會委
  員中遴選,報由署長聘兼之。

  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五人至七人,均由署長就本署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

  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由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各小組會議
  得比照辦理。

  本會委員、秘書及幹事均無給職。

  本會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本署核定之。

  本會所需經費,列入本署年度預算,依法動支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