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通報方式,應以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
技設備傳送,或以其他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
,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或其他即時通話方式通報,並於通報後二十四小
時內補送通報表。
前項通報作業,應就通報表所定內容詳實填載,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
及隱私,不得洩漏。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利責任通報人員可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已建置線上通報平臺,供責任通報人員於線上填報通報
    表單通報,爰於第一項增訂網際網路方式通報,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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