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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因病申請出國就醫審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申請出國就醫人員與隨行照顧人員,其出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如必須 延期或轉赴他國或地區就醫者,應檢具證明送當地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 交部指定機構核轉本署辦理;但不得改變領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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