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因病申請出國就醫審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7月31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第十一款之規定訂定之。

  國民因病,經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榮民總醫院、三軍總醫院
  或經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指定之公立醫院開具出國就醫診斷
  證明書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本署申請出國就醫。
  前項申請經本署審核有出國就醫必要者,得函請外交部核發護照。

  申請出國就醫應備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第二條所列醫院之出國就醫診斷證明書及病歷摘要(有效期限為六
      個月)。
  三、出國就醫紀錄卡二份。
  四、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五、具有公務員身分者,應檢附服務機關同意函。

  申請出國就醫者,得申請十八歲以上之人員一人隨行照顧。

  申請出國就醫人員與隨行照顧人員,其為接近役齡男身分或具有役男身
  分者,應分別依接近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審查規定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辦
  理。

  申請出國就醫人員與隨行照顧人員,其出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如必須
  延期或轉赴他國或地區就醫者,應檢具證明送當地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
  交部指定機構核轉本署辦理;但不得改變領照事由。

  申請出國就醫,應將其前往及必須經過之國家或地區列舉填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