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服務業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醫療服務業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
  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署長兼任之;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署副
  署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署就本署人員、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學
  者、專家聘兼之。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會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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