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服務業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22日

所有條文

  為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健全醫療系,提升醫療服務品質,特依據促進
  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醫療
  服務業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三項及預算法第二十
  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投資收入。
  三、本基金之融資利息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受贈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事項之支出。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醫療服務業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
  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署長兼任之;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署副
  署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署就本署人員、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學
  者、專家聘兼之。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會代理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至五人,組員若干人,均由本署就現職
  人員派兼之。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