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二條至第四條申請後,應依申請者不同,審查其資格
是否與附表一至附表三資格相符,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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