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食品製造工廠設置之衛生管理人員,得由同
時具備下列資格者擔任:
一、公立或經政府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食品科、食品加工科、水產食
    品科、烘焙科、家政科、畜產保健科、野生動物保育科、農場經營科
    、園藝科、化工科、環境檢驗科、漁業科、水產養殖科、餐飲管理科
    、觀光事業科畢業。
二、於同一事業主體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工廠從事製造或製程品質管
    制業務四年以上,持有證明。
三、持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構)核發之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六十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新增由食品業者選取工廠內適合之高職科系資深員工,接受相關教育
    訓練後得任衛生管理人員之規定,期藉由資深員工豐富之實務經驗與
    專業技能,強化食品工廠衛生管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