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物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一、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
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應予沒入銷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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