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前二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之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經本部審查
,其內容資料有欠缺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逕依
原文件、資料審查。
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經前項審查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
學者專家及主管機關代表複審;必要時,得至現場勘查。審查後認其內容
有修正必要者,應通知其限期修正;屆期未修正者,得逕予駁回。
前二項補正、修正次數,合計不得超過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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