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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進行檢疫或隔離措施時,應以書面通知為之。緊急時該書面得於接受檢 疫或隔離事實發生後三日內補發之。該書面應送達本人,並副知檢疫或 隔離場所。結束檢疫或隔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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