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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實施淋病檢查之對象及範圍如下: 一、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及相對人。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高危險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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