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實施淋病檢查之對象及範圍如下:
  一、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及相對人。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高危險群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