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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致感染者之服務機關(構)應於受理或資料齊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 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並以二個月為限。受理後因申請人提具之 資料不全者,得通知其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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