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社會福利機構,包括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考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目的,在於提供民眾身心照顧、支持等相關服務 ,屬我國社會福利政策之一環,為明確其屬性並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 之尊嚴及權益,爰定明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 定之社會福利機構類型,且依法應全面禁止吸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