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農場應分組(莊)編造退除役官兵財產授予清冊一式二十五份,除一 份存查外,其餘二十四份呈送本會(除財產授予證書每組(莊)二十人 各收執一份外,並以一份存會,一份送存合管處,一份呈報行政院備查 ,一份送當地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手續)。授予農場之財產並編造 財產授予清冊一式五份,除以一份存查外,以四份呈送本會(除財產援 予證書場部收執一份外,一份存會,一份送存合管處,一份報行政院備 查,一份送當地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