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退除役官兵財產授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農場應分組(莊)編造退除役官兵財產授予清冊一式二十五份,除一
  份存查外,其餘二十四份呈送本會(除財產授予證書每組(莊)二十人
  各收執一份外,並以一份存會,一份送存合管處,一份呈報行政院備查
  ,一份送當地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手續)。授予農場之財產並編造
  財產授予清冊一式五份,除以一份存查外,以四份呈送本會(除財產援
  予證書場部收執一份外,一份存會,一份送存合管處,一份報行政院備
  查,一份送當地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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