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徵購私有建築物之程序如下:
一、由管理局將協議補償之估價表送請評議會評定之,評議會開會時,應
    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列席陳述意見,陳述完畢應即退席。
二、建築物現值經評議會評定後,即為該建築物之徵購價格,由管理局以
    書面通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徵購。
三、所有權人不服評議會評定之價格,得於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申敘理由
    ,請求管理局重新評定。
四、建築物所有權人對評定價格無異議時,管理局依評定價格以書面通知
    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並副知他項權利人,於文到二十日內領取價款,並
    繳交所有權狀及有關證件,逾期不具領者,依法提存之。
五、建築物原設定之他項權利,由管理局於徵購價款內代為扣除,交與他
    項權利人,將所餘價款交付建築物所有權人。
六、價款發給完竣後,由管理局檢具有關證件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築物
    權利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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