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 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本會 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經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者。
「本部」修正為「本會」。理由同第二條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