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
項及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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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
滿前三個月,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
任之。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
「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管轄,「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本
部」修正為「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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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其已聘任者,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立法理由〕 「本部」修正為「本會」。理由同前條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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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情事者,本會應依職權或國家災害
防救科技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立法理由〕 「本部」修正為「本會」。理由同第二條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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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本會給予當
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由本會提請行
政院院長解聘之。
〔立法理由〕 「本部」修正為「本會」。理由同第二條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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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
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本會
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經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者。
〔立法理由〕 「本部」修正為「本會」。理由同第二條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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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有第三條至前條所定情事而出缺時,應由本會就董事中或另遴選適
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
〔立法理由〕 「本部」修正為「本會」。理由同第二條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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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辦法本次為全案修正,依法制體例,末條之修正以新訂定案之方式處理
,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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