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農會、漁會不得由最近五年內曾經涉及不法或其他不誠信、不正當之行為
經刑事判決確定者,辦理核保、理賠業務。
〔立法理由〕
參照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規範涉及不誠信、不正當
行為經刑事判決確定者,不得辦理核保、理賠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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