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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申請人提供資料不齊全或有其他應補正之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時未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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