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農田水利會職員對所受之獎懲認有不服時,得於通知送達翌日起十日內,
檢具事證申請重行審議,並以一次為限。
農田水利會職員平時考核受記大功、大過之獎懲,不服前項重行審議之決
定者,得於重行審議決定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起再審議
。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再審議事件,應設再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
,由主管機關指派適當人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
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